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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服的采购与管理

发布日期:2015-10-06

第一章  工作服的采购

第一条员工工作服,依据岗位服装要求,分大、中、小及特殊规格制作或购买,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,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核准,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提报数量及尺寸规格,由办公室汇总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,统一采购、发放。

第二条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牵头,财务、审计、纪委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,通过比质比价、招投标择优选择供应厂家定制。

第三条大规模采购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。


第二章  工作服的管理

第一条工作时间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,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,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。

第二条工作服应按照规定搭配着装,衣服及裤子不得随意搭配,否则视同未按规定着装。

第三条着工作服时,应搭配与工作服颜色、款式得当的袜子和鞋子,清洁、无破损;在工作场所不得赤脚或穿拖鞋等。

第四条工作服应保持干净、整洁,不得出现掉扣、错扣、脱线等有损形象的现象;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。

第五条员工出席公司各类会议、公关活动、商务洽谈等场合,均要求着工作服。

第六条若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工作服破损、遗失、被盗或者体型变化而导致工作服穿着不合身的,重新制作工作服的费用由员工个人负担。

第七条员工入职后,发放工卡。试用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发放工作服。

第八条新入职员在未领取工作服前,应自觉穿着与工作服的色调、款式相接近的服装。

第九条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外,工作服的费用实行员工与企业共同分担。

1.员工支付工作服费用的30%,从领取当月工资中扣除。

2.自工作服发放之日起,工作满两年以上者,辞职(辞退)时,不再另行收取服装费用。

3.自工作服发放之日起,工作满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,辞职时,另行收取工作服40%费用;被辞退时,另行收取工作服20%费用。

4.自工作服发放之日起,工作不满一年者,辞职时,另行收取工作服70%费用;被辞退时,另行收取工作服40%费用。

5.员工离职未交还所有工作服者,另行收取工作服70%费用。

第十条着装时间:冬装着装时间为每年10月16日至次年4月30日,夏装着装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。因天气原因而更改时间的,以集团公司办公室的通知为准。

第十一条考核管理

1.各单位(部门)负责人应认真执行、督促属下遵守本规定。集团公司办公室将不定期开展着装规范监督、检查、考核。

2.未按本规定着工作服者,由其直接上级责令立即改正,拒不改正的,由所在单位(部门)罚款50元/次。

3.员工擅自转借工作服给外部人员的,罚款100元/次。

4.集团公司办公室在检查中发现被查单位(部门)所属员工不按规定着装超过3人次的,处罚主要负责人100元。


第三章附则

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办公室,于年月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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